为什么破产救济——解决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新思路
执行难是困扰我国司法良性运作的一项痼疾,传统执行模式对国家公权力的过度依赖与对执行所涉各方利益冲突的漠视,非但无法消解冲突,相反却可能使其尖锐化。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执行各方间建立适当的冲突钝化与利益协调机制。破产救济,即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破产预防之方法,及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的利益之救济途径。作为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多方利益主体权利救济与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破产救济程序具有形式理性的特征,实施破产救济不仅为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而且有时还是最优或唯一的选择方法。破产救济与执行中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存在理论与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契合,从破产救济的制度意义来看,破产救济为市场经济中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之理性选择;从破产救济制度的功能来看,在债权人、债务人与执行所涉第三方的利益冲突中,破产救济发挥了良好的协调功能;从破产救济的具体方法和操作程序看,破产救济以合作取代对立,提供了执行所涉各方利益冲突钝化与整合的可能性。因此,破产救济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利益冲突 破产救济 民事案件 债权人 债务人
程春华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 东莞市法官协会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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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471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