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谈破产企业的特殊会计政策

企业因财务危机或资不抵债等原因,可由该企业或者企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属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在人民法院合议庭指导下应全面履行管理、清算等职责,本文仅从会计核算管理方面谈一些粗浅看法。

破产企业 会计核算管理 债权人 债务人

林万平

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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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14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