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破产财产!——对常州中院(2007)常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117号案件评析
本文对常州中院(2007)常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117号案件进行评析,介绍了基本案情与法院审理情况,并关于此30万元保证金是不是金钱质押及特定化的问题、关于“债权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债权质 民事判决书 《破产法》 法院审理
张峰
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15-516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