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破产程序的适用

笔者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破产程序二者置于一文中进行讨论,是因为二者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公司无清偿能力。当同一公司既面临公司人格被否认,又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应如何进行适用制度与程序的选择是一个问题。为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与破产逃债的发生,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二种制度相关问题的比较,对二种制度的衔接适用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好地保护。

人格否认 债权人 公司法人 破产程序 司法实践

谢凌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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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18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