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适用《企业破产法》一年情况述评
由于破产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法律工程,其实施的结果不仅受制于破产立法本身的局限;也受制于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还受制于处于一定司法环境下法官的理性思考。适用新破产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最近,笔者从法院本身以及地方政府、破产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不同层面对本省法院适用新破产法的情况作了全面调研,现对情况进展综述。
《破产法》 司法环境 法院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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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35
200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