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结果回避义务与交通肇事罪——兼论与客观归责论无关的过失论

如果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过失犯的典型,那么交通肇事罪就是业务过失犯的代表。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很难绕开过失论的基本问题。本文研讨的主要内容限定在分析结果回避义务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之间。

刑事犯罪 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 犯罪认定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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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70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