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协会获得执法权的法理思考——基于国家权力应为社会组织提供平等保障而非渗入的视角
消费者协会获得执法权虽有良好初衷,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和弊端。虽然可以找到较为牵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证明其合法性,但其实行可能无助于消费者权利的更好保护,同时还会对我国宪政与法治秩序的生成与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政府与其被动的将国家机关已经拥有的却并未有效行使的执法权委托给消费者协会使其强大,还不如放开双手让消费者协会依靠其应有的会员即庞大的消费者群体而强大,并作为社会力量在宪政与法治秩序的生成与发展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协会 执法权 社会团体 国家权力 平等保障 宪政
宦吉娥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03-109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