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之“实际影响”标准新论——从“成熟原则”到“客观意思说”
《若干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早期裁判确立的“实际影响”标准,主要适用于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因未成立或处于内部运作阶段而不具有可诉性,体现了“成熟原则”。此后,行政诉讼的实践需要促使该标准的内涵与功能发生了根本变化,使之主要适用于判断已成立的准行政行为、信访行政处理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等的可诉性。法院通过对“实际影响”标准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作扩充解释,并对否定列举式受案条款作限制解释,逐步拓宽了受案范围。但是,该标准确立的若干新规则亦面临合法性追问。在法律救济渠道畅通以前,“客观意思说”对于问题的解决可以提供暂时的理论支撑。
行政诉讼 实际影响 成熟原则 客观意思说 终局行政裁决
孙才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56-167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