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定合法性的一般审查方法
行政规定合法性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时,一并审查系争行政规定合法性的活动,可分为可诉性审查、合规则的审查、合原则的审查与合体系的审查四个阶段。基于各阶段的审查对象和任务,可以选用相应的法律学方法。“利害关系分析法”是可诉性审查所用的方法。合规则的审查则要采用文义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除了前述方法,合原则的审查需要采用法原则识别法、法原则选择法以及法原则权衡法。合体系的审查则是综合运用前述方法重新审视、检查系争行政规定是否符合法体系的整体意义、脉络和精神。这些法律学方法虽然不是审查行政规定的专有方法,但作为一般审查方法使用可以提升行政规定合法性审查的深度和力度。
行政规定 合法性审查 法原则 法体系 审查方法
袁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488-499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