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共警告的比较法研究

在现代风险社会,公共警告作为警示公众防范危险的有效手段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同时也出现了滥用侵权的问题,成了法治社会控制权力与保障权利的新焦点话题。从大陆法系和美国的情况来看,公共警告目前都被界定为不具强制性,不决定法律权利或义务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适用与法律救济上不同于正式行政行为;对其法律控制主要依据比例原则等一般行政法原则,法律救济主要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警告侵权在获得行政诉讼救济与国家赔偿救济上存在一些障碍,应逐步予以完善。

公共警告 行政行为侵权 法律定位 法律救济 法治社会 比较法

朱春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

武汉

中文

554-567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