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经济中的政府责任定位——从公法角度看东阳义乌水资源配置交易责任定位
水权是来源于公产物权的一项私权,它的实现必须要依托于水资源所有权。东阳义乌政府之间水资源交易的实质其实是水资源的有偿配置。政府在水权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首先就是要进行初始的水产权分配,而初始水产权和水行政管理权其实是同一的。而水权交易的另一前提就是水权许可性质的转变,由传统的许可向行政合同性质的转化。
公法物权 水权 水资源配置 政府责任定位 行政许可 行政合同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行政法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13-124
2007-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