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地方农地立法中的四大关系论纲

地方农地立法应依据地方的需求,进行制度创新。施行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固然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的。但面对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当务之急是先实行土地重化以整合土地资源。生态效益的问题,仅凭农民自身是无法解决的,有必要对此进行制度层面的设计。农户为主体的家庭经营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组织结构的创新不能完全摒弃农户这个最基础的构成要素。

农地制度 地方农地立法 土地重化 农户家庭经营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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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海研究生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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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75

2007-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