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的质疑

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规定了缴纳抚养费是一种行政征收,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然而,各地方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处罚色彩,尤其是针对富人的惩罚性征收标准。这些规定背离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行政征收的公共利益判断标准。本文通过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和征收标准的探讨,对目前的征收标准提出质疑,以期待社会抚养费回归行政征收的本来面目。

社会抚养费 行政征收 公共利益 计划生育法 法制建设 缴纳标准

单宇驰 张鲁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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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