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人性尊严的宪法主体——兼论我国传统的宪法主体理论

人性尊严的宪法主体不同于其他的宪法主体理论,具有强烈的价值定向,凸现了主体间性,并具有极大的开放性、灵活性。人性尊严宪法主体外延因其确定标准各异而不同,既有的标准之间张力甚巨且难以适应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挑战,人格推定理论可能是一个较好的可选方案。

宪法主体 人性尊严 人格推定

龙晟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济南

中文

214-221

200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