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污染无过错免责与一般民事责任免责的主要区别

民事责任免责可分为一般民事责任免责和特殊民事责任免责。环境污染无过错民事责任免责属于特殊民事责任免责。一般民事责任免责和环境污染特殊民事责任免责,虽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两者在免 责的范围、条件和情节等方面却有着很大差别。本文从“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责”和“关于受害人过错所导 致的免责”等两个方面,论述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随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适用原则、要件构成理论研 究的基本明晰,研究的重点也会由适用原则、要件构成理论转向具体环保法律规范的适用上来。因此,本 文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免责的研究,既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研究重点转向的结果,也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理论支持。

无过错免责 一般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 要件构成理论 适用原则

李艳华

山东省环境保护学校,济南,250014

国内会议

2009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年会暨山东环境论坛

济南

中文

150-151,169

2009-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