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适当:知识产权保护“度”的考量——以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为视角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这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和谐也要适当。知识产权法本身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核心依据,实质上是国际协调的产物,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存在着利益的失衡,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性危机;利益平衡的运用中,重要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度”的考量,而以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为视角加以研究将更有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家 自主创新 利益平衡
杨健
吉林大学法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24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