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反垄断法》知识产权除外条款的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就反垄断法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如何适用做出了特殊规定。从其立法表述看,采用了除外条款加特殊情形例外的模式。但这种立法表述并不利于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正确解读,也容易给反垄断司法、执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 近年来,随着经营者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资源广泛应用于经营活动,类似于《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表述的立法例已经或正在为世界各国相关反垄断立法所淘汰。各国反垄断司法和执法实践不断证明:知识产权制度不需要反垄断法作出原则性的除外规定,而需要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时为相关司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的指南。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该按照这个立法趋势进行修订。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除外条款 垄断行为 法律修订
赵启杉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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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