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两次误读
自从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案(以下简称SSB案)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以来,商业方法专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各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条件、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等问题存在着较大差异,学者们对于相关概念、范畴的讨论也尚不深入,致使“商业方法专利”成为看起来似是而非的概念。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各国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立法及其发展得出结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概念至少存在着两次误读:第一次误读是语义上的,主要原因是各国以及学者们在不同的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第二次误读则是实质上的,是由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条件的不同立场导致的。这两种误读导致了对商业方法专利误解的加深和对该概念使用的混乱。
知识产权 商业方法专利 可专利性 技术性
王东君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5-173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