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美国植物发明专利保护实践及其启示

1980年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植物为自然产品这一理由,普遍拒绝要求为植物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申请。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0年作出著名的Chakrabaty案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为有生命物体的发明提供发明专利保护,1985年Hibberd案进一步明确了植物发明可以获得发明专利保护,2001年Pioneer案则明确地宣布PPA、PVPA和专利法第101条可以为植物发明提供重叠而互不排斥的保护。美国自1980年以来通过发明专利为植物发明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清晰地表明专利制度将在未来的植物品种创新领域发挥更大的激励作用。

美国法律 植物发明 专利保护

李菊丹

2010年7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

北京

中文

232-245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