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之研究

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合作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各合作作者自然能够单独使用其作品。因此,电影制片者利用电影作品的方式是有限的,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能对其享有行使著作权。

电影作品 单独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人 电影制片者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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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46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