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在中国的异化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权利本质 特定利益 商标权 制度设计

宋建宝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

国内会议

第一届全国博士生知识产权学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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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13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