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交强险的非民事合同性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使人们的出行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另一方面,机动车给人们带来的灾害是十分惊人的。自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对交强险性质认识存在诸多的误区。虽然交强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但合同并不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方法运作交强险过程中无法实现其商业目的,所谓“保险合同”仅仅是政府运作的交强险的形式,不能简单的运用民事合同的相关原理来处理交强险中的实务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有助于解决司法和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最法限度的实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机动车交强险 非民事合同性 司法实践 保险公司

覃芳

新华人寿广西分公司

国内会议

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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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

201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