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探析
当前广西各级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参诉的保险公司往往与肇事司机、肇事车主一起被列为共同被告。由于主审这类案件的民事法官对机动车保险的专业性重视不够,容易将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混淆,从而产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条款等方面的偏差,出现追加保险公司诉讼地位不当等问题,给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工作带来困惑。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探析,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以期规范这类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强险 保险公司 诉讼地位 法律诉讼
何贤昆
安邦产险广西分公司
国内会议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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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
201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