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空白期”的理解与适用
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要约,并缴纳预收保费,在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单前的这一期间,理论上成为保险合同“空白期”。保险合同空白期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可以免责?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知存在较多争议,从而造成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司法审判尺度的不一,使得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对类似纠纷裁判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加大,严重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保险合同空白期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一探析,以期对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保险合同 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 司法认定
张蓉
平安人寿广西分公司
国内会议
南宁
中文
125-127
201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