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称谓规范化之我见——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视角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构成,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权利主体)层次很多,种类也很多,其主干法律关于权利主体的称谓既有其所属领域的个性,即各单行法自己的称谓,但也应当有共同的称谓,以体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规范性,本文首先指出了权利主体称谓的多样化现状,然后分析了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再揭示因其多样化而导致的矛盾与混乱,最后提出规范化标准和完善建议。
知识产权 主体称谓 多样化 规范化
曹新明
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上海
中文
57-65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