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初探——兼谈对新《专利法》第62条的理解

内容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是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第62条的明确规定,但公知技术抗辩性质是不侵权抗辩还是侵权例外,法律对此未给出进一步的指引,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中判定专利侵权的方法,介绍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发展过程,论述了现有技术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作者认为:尽管新修改的专利法引入“现有技术抗辩”,但并不意味着现有技术抗辩不受任何限制,即只能采取一份单独的对比文件,或者是两份以上对比文件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进行比对;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必须“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中心”,当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对比之后,如果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才有“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余地;“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例外”抗辩。

专利法 现有技术抗辩 法律性质 侵权判定

孙海龙 姚建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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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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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