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以经济价值观为核心的英美版权法强调行使由作品产生的财产权利,以精神价值观为指导的大陆法系著作权法提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并存,著作财产权显然是两大法系的交汇和汇通之处。各国著作权法都为权利受到侵犯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提供了详备的救济手段,其中以与金钱有关的救济内容最为详尽和突出,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著作财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进行检视,指出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立法改进的意见。
著作权法 损害赔偿制度 司法解释 制度设计
张今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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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