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内容的改变,均不应使视频分享网站被视为视频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具有主观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更高风险,网站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视频分享网站 信息存储空间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替代责任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004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上海
中文
220-238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