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侵犯修改权的责任认定——从《羊城晚报》著作权侵权案谈起

内容未经作者同意,而修改其作品,其行为可能是侵犯修改权,也有可能是合理使用,法官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原则来裁判属于何种情况,裁判参考的因素包括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方式,修改程度以及对修改对原作市场价值的影响等。修改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到底是承担经济损害责任还是精神损害责任,则取决于修改权的本质同,归根结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作品一种特殊意义的处分,体现的是作者的支配作品的利益,它系财产权而非人身权,当然,侵犯修改权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此时,侵权者既需要承担修改权的侵权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人身权的侵权民事。

著作权 侵权责任 修改权侵犯 责任认定

杨延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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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62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