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TRIPs争端解决机制下违禁作品的版权保护——以我国版权法第4条为中心

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认为我国版权法第4(1)条完全否认部分违禁作品的版权,未能履行版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国家义务,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实施措施的最低要求。WTO成员方基于公共利益可对版权实施进行限制,但不得与最低保护标准相抵触,在争端解决中,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解释要遵循“客观评估”原则和“国际条约解释的通行惯例”,但比较法分析等法律学说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对今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即适当引用比较法研究成果分析系争法律的国际通行做法将有利于己方,我国版权法第三次修订应采国际通行做法,限制违禁作品的出版、传播,但不排除权利人享有的消极权利。

WTO争端解决 版权法 违禁作品 版权保护

梁志文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上海

中文

278-292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