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木包的经济学特点及”三检合一”监管体制的改进
从公共经济学观点来看,木质包装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除害处理将其负外部性内在化。本文将标识木质包装与危险品包装、食品、消防产品对比,将管理方法与收取排污费对比,论证了国家强制管理的必要性。将ISPM15公告的“标准化”了的IPPC标识木包与金属铸币对比,指出因鉴别困难可能造成的流通过程的隐忧。分析了现今检疫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提出了从法律、监管体制两个层次上改进木质包装监管,弥补除害处理判定技术的不足,真正实现木质包装监管工作“三检合一”的建议。
木质包装 林木检疫 监管体制
邵明
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盐城,224002
国内会议
青岛
中文
71-75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