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惠制实施中的差别待遇——兼论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分类问题
本文简要回顾普惠制的历史演进,以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和实践为例,考察发达国家推行普惠制差别待遇的具体做法;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印度诉欧盟药品安排案”,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对普惠制差别待遇的普遍性、客观标准等要素进行了解析;对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分类的主张进行了分析和批评。文章的结论是:尽管普惠制差别待遇是一种普遍的实践,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表明,其合法性取决于实施的标准或条件是否符合GATT第1条第(1)款或GATT1971年授权条款的要求,即是否满足普遍性、非歧视性的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代表了在此向题上世界公认的评判标准.某些发达国家所主张和积极推动的发展中国国家分类对有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对中国尤其不利。中国至少在目前历史阶段,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对WTO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分类,以维护国家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 发展中国家 普惠制 差别待遇 争端解决机构
何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919-928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