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的审单标准和卖方的交单义务
本文作者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引入不能成为在买卖双方之间执行严格一致的审单标准的理由。只有当单据瑕疵严重到一定程度时买方才可以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同时开证银行在依据信用证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时并不是买方的代理人。因此当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收单时。卖方可以直接向买方交单;而当买方收单开证银行转交的单据后,买方仍有权审查单据并向卖方宣称拒收单据。
国际货物买卖 信用证付款 审单标准 单据义务 单据瑕疵
闫卫军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83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82-92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