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法理分析——兼论仲裁服务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对于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各有所长,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不应将仲裁服务归入私人商业服务。仲裁服务与律师法律服务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政府没有开放仲裁服务的国际义务。
仲裁司法 法理分析 仲裁服务 法律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入世议定书
胡滨斌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33-138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