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析“与国际接轨”——兼论全球化下对国际法的态度

当代国际法就是平等国家间处理彼此事务关系的“合意”,其效力根据是国家间意志的协调,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或惯例。“与国际接轨”指“一国的立法、司法或其他实践活动与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国际上通行做法相一致或相适应的行为或状况”,其中的“国际”应作明确限定。全球化下众多国际条约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产物,是它们国内法的国际化。我们不应当盲目提倡“与国际接轨”,而当基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和国家利益,充分利用国际谈判舞台,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直至成为规则的主要创设者;同时随着形势发展修正过时的承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世界正义,发挥大国应有的作用。

国际法 民法 效力根据 国际接轨 国家利益

马忠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长沙

中文

190-197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