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专利性的道德例外——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例
本文以《欧洲专利公约》为视角,讨论了可专利性的道德例外的立法方式同题。认为,专利法规定可专利性的道德例外不可避免,但立法机构在就此做出规定时应当尽其所能设想并穷尽所有他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是不能赋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同时应当区分引起道德问题的原因,对于那些由于对专利技术的公开发表与开发而引起的道德问题,由于其不是因为授予专利权本身引起的,因而不应当由专利法来调整,也不应当由专利管理部门来讨论和决定。
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局 可专利性 道德例外 专利管理
闫卫军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325-333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