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仲裁庭下达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与执行——对2006年修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解析
赋予仲裁庭下达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但许多国家仍未对仲裁庭下达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导致该类措施得不到承认与执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6年7月7日在其第39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的修改草案,修改后的《示范法》第四章第四节对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其总的立法体例是在借鉴《示范法》有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临时保全措施的特性作出的特别规定。《示范法》的规定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仲裁庭 临时保全措施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立法体例 司法执行
朱子勤 鲁珊珊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3-81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