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仲裁中适用的几个问题——以CIETAC的仲裁案例为基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首先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提出的保留应当以我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公约》的适用。对于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协议约定适用《公约》。不能简单地以《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作为我国仲裁庭适用《公约》的依据。仲裁案件中适用《公约》更为灵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更为广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仲裁机构
杜涛
复旦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9-157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