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事仲裁专论的文字门槛——与《关于可仲裁性》

一仲裁专论中有许多句子、表述令人费解、不少术语欠规范,作者对简单的专业或专有名词不厌其烦地给出英文对应表述,有的竟多达20余次;对中国内地读者常见的英文名词、词组、术语等不使用中文规范的表述,而对较不常见的英文表述和成段的援引, 大多不给读者提供(参考)译文。文字上存在过多的缺陷,造成语义不清,词不达意, 与文从句顺的基本要求有较大距离;作者对《纽约公约》所谓涉及关于可仲裁性的解读似过于宽泛以至失误,读者难于读懂意会。简述与分析之,本习作借此试图谈及专论文字门槛的问题。

商事仲裁 可仲裁性 《纽约公约》

黄雁明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北京

中文

169-177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