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仲裁机制中的调解制度
冲突的解决机制必须考虑本国的文化、历史传统以及解决冲突的偏好和风格,而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体制。“以和为贵”一直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处事方式。目前又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因而调解制度存在着巨大的生存空间,仲裁与调解制度的结合将是不可逃避的趋势。但是仲裁调解制度的创设.并不愈味着对仲裁和解制度的吞并和蚕食。笔者认为仲裁中的调解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作为衡量标准。对当事人而言,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意味着其选择权的多元化,也意味着可以实现其不同的纠纷利益。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仲裁机制 调解制度 仲裁文化 纠纷利益
张起淮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15-219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