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在仲裁中的适用
中国最早开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并非偶然,但这一制度的开启着实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血液。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西方诉讼文化和东方调解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是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的最早实践者,并把其广泛运用于各种仲裁,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然而,在实践中,“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却未能在立法上和机构设置上予以足够的重视。本文将在此作一尝试,以求教于各方。
仲裁制度 调解适用 机构设置 调解中心 诉讼文化 国际商事仲裁
曾青 温智
西南民族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6-232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