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本质论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同样是以救济权利为己任,但与一般司法程序不同的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所救济的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而是程序性权利,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就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本质所在。

程序性权利 司法救济 仲裁程序 司法审查程序 仲裁当事人

姜霞

湘潭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北京

中文

263-267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