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冲突调节机制
我国法律(特指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法律性决定)、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和严重的。在调节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方面,我国至少有两种机制,一是《立法法》所规定的审查程序,这可以称为立法审查机制;另一个是法院对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即法院案件审理时,拒绝适用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这可以称为司法调节机制。 本文从两个事件入手简单谈一下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冲突调节机制的设想。我国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全国性法律规范与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在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同时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判例制度。这样一种司法调节机制,具有极大优点。
国家行政法 地方法规 法律冲突 司法调节
刘海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3-168
2009-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