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海关是否需要执行地方性立法

本文对海关是否需要执行地方性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是中央直属机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现实是,一方面,部分地方性立法中给海关增设无上位法依据的内容; 另一方面,少数海关模糊了自身的定位,不加选择地执行地方性立法,甚至置于“地方”的领导之下。海关执法的直接依据是中央立法,海关并无履行地方性立法的法定义务,只有在地方性立法有直接上位法依据、与海关直接执法依据不冲突、不增加海关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海关执法才可适当适用地方性立法。从长远看,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地方性立法能恪守权限限制,海关立法能充分反映地方的合理诉求。

海关机构 行政职权 职权行使 海关理法

陈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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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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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73

2009-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