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本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进行了阐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宪法创设的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既非地方也非中央的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构成了一个审判权与审判机关的整体,并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具有纵向分层化的特征,分别代表全国和各级地方意志。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主要是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
国家机关 地方法院 案件审判 法院地位
王建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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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20
2009-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