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社会保险给付的财产权保障——台德释宪实务之观察

社会保险财库发生危机、必须删除或减少上述保险金给付时,财产权对其所生保障成为首要的课题。然而,社会保险给付有一定的比例源自税收,同时给付项目与额度乃现实民生福祉的产物。这样的部分‘取之于社会’、性质上必须因应社会环境变迁的财产价值,有别于内涵明确固定的私法上财产权,具有社会财产的性格。在此这样背景下,以宪法社会财产权保障社会保险给付的存续,尤其必须面对先前之保费给付与其后之退休给付在发展历程上,存在时间不一致的难题。本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财政的特殊性,就社会保险给付的财产权保障进行探讨。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给付 财产权保障 社会保险财政

邵惠玲

台湾高雄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五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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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3

200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