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给付的财产权保障——台德释宪实务之观察
社会保险财库发生危机、必须删除或减少上述保险金给付时,财产权对其所生保障成为首要的课题。然而,社会保险给付有一定的比例源自税收,同时给付项目与额度乃现实民生福祉的产物。这样的部分‘取之于社会’、性质上必须因应社会环境变迁的财产价值,有别于内涵明确固定的私法上财产权,具有社会财产的性格。在此这样背景下,以宪法社会财产权保障社会保险给付的存续,尤其必须面对先前之保费给付与其后之退休给付在发展历程上,存在时间不一致的难题。本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财政的特殊性,就社会保险给付的财产权保障进行探讨。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给付 财产权保障 社会保险财政
邵惠玲
台湾高雄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2-163
200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