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文明法律化若干问题的再思考——以地方立法评估结论为研究基础
从对地方性法规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制度规则的评估结果来看,生态文明法律化的范围不应仅限定于环境资源法,而是涵盖了大部分法律部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已经存在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内容并且取得了实际的绩效,这些制度和规范是生态文明法律化的基础;同时就现有规范在保障生态文明方面的不足而言,生态文明法律化最迫切的任务并非转换理念,而是大量引入创新型制度。
生态文明 法律化 地方性法规 环境资源法
董跃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38-41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