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风险社会与环境法功能进化
社会的变迁构成了法律功能演进的动力,生态文明及风险社会的背景既带来了主体多元、利益多样性与多层次性的演变,也对环境法的功能演进提出了要求。作为生态文明中利益调整的重要工具,环境法的功能围绕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展开,其中“利益确认、利益保护、利益限制、利益救济”4个环节构成了环境法之功能结构。而要理性衡平多元利益,就必须实现功能的进化。对环境法而言,其产生与运行从根本上说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环境利益保护的需求,特别是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矛盾时。因此,彰显倾斜保护功能是环境法功能进化的基点。环境法需要借助“利益限制”功能以控制非理性、不合理的利益追求,但是只有将环境法功能从“利益限制”深化到“利益增进”,才能真正将相关冲突利益真正引导至和谐状态。更何况生态文明也已对利益的“多样性共生、制衡性共进、乃至循环性再生”提出了要求。因此,从层次上,环境法的功能进化路径是:在生态文明建构原则指引下,彰显倾斜保护功能、深化利益增进功能、拓展互助共赢功能,实现多元利益的共生、共进、再生。
风险社会 生态文明 环境法 功能结构 法律功能
钭晓东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温州 325027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42-49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