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生态补偿正当性的思考:以受补偿主体行为的性质为视角

生态补偿实践以受补偿主体提供生态服务为前提,但是通过研究美国相关司法案例的发展史及其变化,发现受补偿主体的行为性质难以确定为“损害”或“增进利益”,“损害”和“增进利益”的区分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不能成为生态补偿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的正当性由社会条件决定,有其局限性。

生态补偿 生态服务 主体行为 社会条件 环境资源法

高敏 王权典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昆明

中文

50-53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