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建构——从建设节约型城市立法角度
生态文明改变了传统的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节约型城市是促进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两个方面。节约型城市的地方法律制度安排策略,应当确立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等立法原则,资源环境立法应当与地方发展规划相配合,明确首要的立法理念,构建针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资源节约地方法律制度体系。
生态文明 节约型城市 资源节约 地方立法 法律制度
何卫东 彭峰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80-84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